第1个回答 2006-07-05
起诉,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于经过复议程序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首先,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如需要提出反诉的,可在答辩状中写明。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并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经许可,可对证人、鉴定人员发问,进行最后陈述,提起上诉。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撤回自诉,提起上诉。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直接起诉,对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许可,可对被告人发问,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对发生法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裁定为10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0日,裁定为5日。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决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
第2个回答 2006-07-05
第一,委托律师;第二,调查取证;第三,形成法律文书;第四,立案起诉;第五,开领审理;第六宣判.
第3个回答 2006-07-10
▲ 起诉的程序
起诉程序是指原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诉讼。前者是指起诉期限,后者是指起诉是否必须经过行政复议。
(一)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有5日,15日,30日,3个月四种情况。
1.起诉期限为5日。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处罚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裁决的,“ 在接到通知后5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的行政审判实践中,凡治安行政案件或其他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都应遵守这一规定。
2.起诉期限为15日。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单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如邮政法、统计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试行)等都作了起诉期限为15日的规定,这是我国目前行政法律和法规中比较普遍的规定。
3.起诉期限为30日。这个期限主要适用于情况比较复杂,起诉不便的案件,如税务、资源、海关等行政案件。我国的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海关法等规定的起诉期限都是30日。
4.起诉期限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实际上是我国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最一般的期限规定。此外,专利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也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参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起诉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纠纷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引起的纠纷往往要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由接受申诉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重新裁决的活动。它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自己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而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在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关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在行政诉讼法制定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主张规定复议前置程序。主要理由有:(1)复议前置尊重行政机关使职权,利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2)由于行政案件涉及的领域广泛并有较强的专业性,规定复议前置原则,便于发挥行政机关运用行政专业知识迅速解决行政争议;(3)行政复议起“过滤器”作用,大部发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使法院集中精力解决疑难度大的行政争议,有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4)上级行政机关的复议可以直接改变原决定,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判决维持、撤销,在撤销之后还得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且行政复议手续简便,省时,省钱;便于行政争议尽早快解决;(5)把行政复议作为起诉的前置条件,并不影响对公民、组织起诉权的保护,公民、组织对行政复议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6)纵观世界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大多以复议前置为原则。
另一种意见,主张由当事人选择。主要理由有:(1)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可以避免跨地区申请复议给当事人带来交通、食宿等困难,避免当事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减少程序,使行政案件得到较快的解决;(2)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前一般都请示过上级行政机关,再经复议没有多大意义。而且有些上级机关往往偏袒下级机关,人们怀疑其解决问题的公正性;(3)提起诉讼是宪法赋予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不应加以限制,允许当事人选择,有利于当事人行使民主权利;(4)国外行政诉讼立法也有先行复议和当事人选择两种规定,发展趋势是直接起诉。
行政复议作为审查起诉的一个程序条件,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注意掌握是不是必须经过,如果是必须经过而当事人没有经过,法院是不能受理当事人的起诉的。至于哪些案件在起诉时应当经过复议,哪些案件在起诉时可以不经过复议,要视各个具体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从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情况来看,有以下四种情况:
1.有不少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必经过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食品卫生法(试行)、商标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渔业法、草原法等也都作了类似规定。
2.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和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要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只有对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都作了这种规定。
3.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关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或者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有些法律规定,公民和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既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当事人选择复议,其复议后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也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当事人选择向法院起诉,则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我国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为看,行政诉讼法是在规定公民、组织可以选择的前提下,提倡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这是因为,通过行政复议,便于行政机关发挥专业管理的特长,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纠正自身行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效能。同时,通过行政复议,大部分行政纠纷可以得到解决,这样可以减轻法院的压力,使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处理经过复议解决不了的行政案件。从过去两年司法实践中的治安行政案件的情况来看,经过复议再向法院起诉的治安行政案件,只占复议的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