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肯定一点:你那个休假的同事一开始就很清楚她的薪水是多发的,你找财务核对的话,财务很快就会发现这个问题,所以她故意告诉你别找去确认,她就怕财务把她的钱扣回去了。
反过来想,假设她的薪水没问题,而是你少发的话,她这么跟你说就完全不符合逻辑了,因为损人不利己啊。
在
内部控制健全的企业,发薪错误是很敏感的问题,是重点防范的点,所以一般不难被发现的,其他不说,对
明细账的时候就能对出来。
另外,自我保护意识都要加强。。比如改下你前后的做法和措词,你一开始就不要跟那个同事商量,因为她是这个事情的利益直接相关方,你问她,她做出维护自己利益,而对你不利的做法,是在情理之中的,这种事直接跟HR或者财务确认自己的薪水有没有问题就行了,如果特别有必要,否则不要在财务面前提及那个同事。这是因为,你一旦提及其他人,其他人必然会被查,而精明的财务即使你只提自己的事情,她对整个发薪状况就会警惕起来,事后怎么做怎么查就是财务人员的事情,和你完全无关,你的同事也不会因此怪你。
按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没有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减少收入的话,对于对方的请求支付
误工费用的,可以拒绝。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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