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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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检查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从而使安全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为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现制订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产检查,包括矿山日常检查,矿山交叉检查,联合检查,专业检查和月度检查以及季节性检查,每次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
(二)矿山建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体系,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检查工作。
(三)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分管领导负责,结合月度生产特点,在全公司内进行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四查为主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分管安全的领导组织各车间和各部门的负责人,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
(四)对查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定出计划,按期完成。
(五)日常检查是指各部门和生产班组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的涉及安全等方面常规性检查,此项检查应做到随查随改,无法整改的问题立即上报整。本部门检查是指各部门和生产单位在组织日常工作过程中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此项检查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由部门主管负责组织。
(六)每年要对矿山重大危险物品、电气装置、厂房建筑、车辆以及防火、防爆和防尘防毒工作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七)公司和各部门视气候特点及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电、防风、防冻、保温等工作,可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八)专业检查和月度检查,日常检查和部门检查可分别结合进行。
(九)矿山对重大项目整改,应实行《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办法。 《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通知书由安全部门填写,经矿长签署发出。属于窿口组织整改的交该班组的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通知书要存入档案备查。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工人进行公司安全教育,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3、参与制订修订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
4、积极参加和配合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5、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到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6、监督检查爆破物品,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7、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检查督促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9、负责对公司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10、对本厂、矿的生产作业人员定期召开安全学习,并记录备案。
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窿长是施工(生产)现场的直接指挥人员,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检查和督促责任。对管理范围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责任事故负管理责任。
2、经常性地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性大的现场必须做到班前班后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同一工作面不得随便换班作业。
3、 负责管理、检查、督促生产(作业)人员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组织本窿口人员加强学习,多多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知识,对于新进矿山职工要求培训72小时并在老工人带领工作4个月以后方可独立工作。
5、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安全员、矿区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调查等。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殊工种以及需要持证上岗工种培训办证工作,确保特殊工种以及需要持证上岗工种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窿长安全员必须遵守矿山休假、请假管理制度,每月休假时间不超过六天,超过六天后为请假时间,所有休假、请假必须填写假条,经矿山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离开矿山。
8、在矿山及矿山运输公路范围内,如遇涉及安全方面的危险事件时,窿口、窿长及窿口成员必须服从矿山领导的指挥,并积极参加抢险工作。
生产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虚心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矿山单位、工作班组),认真学习和领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知识,做到应知、应会。
2、认真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工作,爱护工具、设备,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保持作业环境整洁、规范。
3、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互相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班组长。
4、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学习活动,主动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向调查人员反映真实情况。 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严格遵守本矿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反对“三违反”行为,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 ②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③每班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安全装置、电器设备完好情况,防止漏电触电事故和其它伤害发生,检查作业面上的安全情况,做好防水、防坍塌、防陷落的措施,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班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④作业前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⑤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令。
高空作业操作规程
离地面2米以上的作业就叫高空作业。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合适高空作业者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作业。
2、作业人员进入高空作业场所前,必须对作业场所安全性进行检查,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先排除,再进行作业。
3、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需要设置安全网或安全栏时,先设置好安全网或安全栏方可作业。
4、高处作业时,严禁抛掷物品。
5、严禁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6、高空作业时要有专人看护。
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
一、新民工入矿前,必须出具县级以上正规医院的身体检查证明,有职业禁忌者不得入矿工作。
二、加强预防职业病及职业中毒管理工作,各生产窿口成员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窿口一定要配带防尘口罩,如遇未带防尘口罩者由矿山严肃处理。
三、窿口工作面要加强通风,做好除尘工作,每次爆破后必须清除烟尘后才能进入工作面工作,经检查凡未采取预防措施的一律停工整改。
四、建立职业病防尘档案,有下列病症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或井下作业: 1、各种活动性肺结核或活动性肺外结核; 2、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严重,如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气管喘息及支气管扩张;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膜病变,如肺硬化、肺气肿、严辞胸膜肥厚与粘连; 4、心、血管器质疾病,如动脉硬化症、Ⅱ、Ⅲ期高血压症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合接尘作业的其他疾病。有下列病症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 1、风湿病(反复活动者); 2、癫痫症; 3、精神分裂症; 4、经医疗鉴定,不适合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疾病。
矿山车辆操作规程
1、按规定项目、标准检查车辆各技术状况,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2、行车前应检查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一切行车必须具备的证件,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
3、行驶过程中禁止上下人。
4、发动机运转时,禁止在拖拉机下面进行任何工作,拖拉机在行驶时,禁止任何形式的修理和调整工作。
5、车辆车斗上不准有人搭乘。
6、不允许用自卸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7、卸矿平台,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3/5。
8、不允许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不应空档滑行。 松石工操作规程松石工操作规程松石工操作规程松石工操作规程 1、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处理好本班作业点和准备作业点的顶板,两帮的松石,保证作业人员、设备、工具的安全。 2、作业时四不准备 (1)不准单人进入作业面作业,应有至少两人。 (2)不准没有系好安全带就悬空作业。 (3)不准站在下坡处处理松石,以免松石滚动伤人。(4)不准撬棍对着人作业。 3、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作业面空气是否良好,是否有盲炮。必须在作业面20米范围内喷雾洒水,冲洗岩帮湿式作业,同时要做到敲帮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一)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事故报告依据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 1、轻伤事故,指使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如小部分皮外伤)的损伤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环科报告。 2、重伤事故,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环科报告,公司安环科接到报告后于半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应当于半小时内向县安全监督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当即死亡或受伤后在30日内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环科报告,公司安环科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监督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包括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包括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报告依据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环科报告,公司安环科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监督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重大报告,指造成10人以上(包括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包括50人)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报告依据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环科报告,公司安环科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监督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四)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包括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的事故。报告依据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环科报告,公司安环科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监督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安环科或公司主管领导及县安监局报告。
第七条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是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如事故发展趋势等。
第八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立即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公司安环科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安环科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领导审批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公司领导在生产会议上向各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追究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
1、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体制,为进一步提高全矿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全矿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落实,把安全生产管理向制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2、参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3、本实施细则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任者作出处罚;对责任事故,根据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安全工作有特殊贡献者给予奖励。
4、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同时违反本细则两项规定以上的选择较重的一项进行处罚,本细则不执行合并处罚。
5、本细则对工伤的待遇不作规定,工伤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6、严禁酒后上班或上班喝酒,违反者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 (1)机动车辆驾驶员酒后上班,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以此类推。 (2)特殊工种人员酒后上班,每次罚款100元。 (3)其他工种人员酒后上班的(包括班前、班中喝酒),每次罚款50元。
7、必须按安全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违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井下不戴安全帽,不穿水鞋,不带电筒者,每项每次罚款20元。 (2)穿拖鞋、高根鞋、赤膊上岗者,每次罚款20元。
8、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新员工或转岗员工不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者,罚50元。安排其上岗的负责人罚款100元/人次,特殊工种300元/人次。 (2)擅自进入爆破警戒区、老采区、封闭区、陷落区和禁止通行区、非本人作业区和危险区者,每次罚款50元。 (3)随便敲打风、水管道,随便乱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和损坏安全防尘设施者,每次罚款50元;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者,每次罚款100元;在未经许可摘掉照明灯、拆除风、水管和电线的,每次罚款100元;在电线、开关箱、电气柜、风机、电动机、水泵抽风口和各类防护用品等挂东西的每次罚50元。(4)裸露带电导体必须设置在人员碰不到的安全地方,若条件有限,则必须设置安全栏杆和明显的警告标志,违者每次罚50元。 (5)独头巷道、天井掘进工作面放炮结束后,出窿口前,要先开风机或用高压风吹10分钟以上,违者每次罚50元;掘进、浅采面、独头巷道在30米以上无通风设备的,每次罚50元。 (6)各单位必须在醒目地方挂上相应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保持清洁完好,没做好的罚单位负责人50元/处。
9、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爆破作业起爆前必须发出起爆信号,通知所有人员撤离爆破区,违者罚50元。(2)爆破工在进行爆破作业时,不准任何人在起爆器旁启动起爆器,违者罚款1000元。(3)爆破作业所剩余的爆破器材不准乱丢乱放,不得擅自保管、销毁和转交他人,必须退回炸药库保管或用保险箱锁好,违者按规定罚款:炸药100元/kg、雷管50元/发。 (4)任何采、掘作业面严禁同时凿岩和装药工作,不准打残眼,违者罚款200元。 (5)非爆破人员不得擅自处理残炮;当贯通距离小于5米时,必须设专人警戒,违者罚款200元。 (6)严禁将雷管、导爆索和炸药混装在一起(应分开装运);严禁用灯包烘烤炸药和雷管;违者罚款200元。(7)电器设备检修时,必须严格遵守停、送电的有关规定,并明确专人统一指挥,在开关处派人守护,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做好验、放电和接地保护措施;违者罚款200元。 (8)所有闸刀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违者罚款20元/处。 (9)不得用380v串联灯炮做照明。接电焊机时必须要有开关控制,违者罚款200元。 (10)所有供电线路,必须保证接头良好,严禁芯线裸露,违者属于高危险电源(380v)的罚款50元/处,属于危险电源(220v)的短线罚款20元/处,属于安全险电源(36v)的罚款20元/处。处理所有电气问题必须先断开电源;违者罚款50元。 (11)井内的用电线路按规定安装稳固,机械用电线路、照明线路、指示灯用电线路必须保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10厘米),不许堆扎和互相缠绕在一起,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道缠绕在一起;违者罚款20元。(12)不准电工单独上岗作业,违者罚款50元。 (13)凿岩工没佩戴好防尘口罩作业的,罚款20元/次。 (14)爆破后没清洗工作面和取险的,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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