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民法问题

A继承了其父的一块名表,A在17岁时将其卖给了B,A长得高大使B误认为其为成年人,A的母亲知道后主张买卖无效,要求返还名表.问1)A母能否主张买卖无效,为何?2)B能否依善意取得不予返还名表?3)此种情况下,B该如何处理?

  没给分可以理解,尽快采纳不难吧!

  17岁且不能以自己劳动所得维持生活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限人的合同行为要看是否与其行为能力想适应,与行为能力适应的行为有效,不相适应的行为待定,需经监护人追认。
  如果表的价值超出了A的行为能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B不知情可以主张善意取得,条件是:善意、有偿(许诺即可)、交付。
  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上述五点,故A母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物权变动是效力待定的。
  B如果符合善意取得,尽快转移占有,就什么都不需要做啦。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2-26
《民法通则》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根据这些规定,一般情况下,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只有在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第2个回答  2014-02-26

    a母不可以主张买卖无效,但可以主张不予追认合同,让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变为无效。

    b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形,善意取得需要有效合同加无权处分,此处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b应返还名表,同时追究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返还钱并赔偿损失。

    说明:本处主要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拒绝追认后,其效力变为无效,不可混同于无效合同。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