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张甲有两个成年儿子张A和张B(残疾),1997年11月10日,张A从C保险公司了解到可以为自己的父亲办理人身保险,遂与父亲张甲商议,张甲考虑到张B在自己死后难维生计,就指定张B为收益人。次日,张A 到C保险公司为其父办理了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为5年,约定在张甲死亡时C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1万元。1999年5月张甲因病住院,张A 未经张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王某作质押,借款5000元为父亲张甲看病。1999年7月张甲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王某找张A要求归还借款,张A 不还。王某就持保险单要求C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万元。C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王某不是受益人,无权领取保险金。同时,C保险公司通知张B,要求张B持保险单领取保险金。张B向王某索要保险单,王某以保险单为质押物且由张A 提供,张B无权要求返还为由,拒绝返还,张B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保险单。张A被列为该案第三人。张A诉称,保险单已经质押,所借款项用于为父亲张甲看病,属张某债务;保险金是张甲遗产,应优先偿还5000元债务,剩余部分由张A 和张B继承。
请对本案进行分析。
参考资料:《民法通则》《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