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关系分手后男的给女方50万没有任何字据三年后男方起诉能要回这笔钱吗?

如题所述

  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我国婚姻法不保护婚约,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声明解除婚约。但是,在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时,往往发生财产纠纷,其主要表现在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给予财产损失的返还。由此引起的纠纷,在处理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
  2、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
  3、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4、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因收受财产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5、 一方亲友赠送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则应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
  给女友的分手费,还能再讨回来吗?已婚男子阿毅(化名)为此状告曾经的同居女友,要求她返还50000元分手费。
  近日,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分手引发的官司。据了解,原告阿毅在和女友同居之前已经结婚了。
  第一次:状告女友“借钱不还”
  “她持刀以自杀相威胁要钱,当时那种情况我没法不给钱。”阿毅起诉说,因为他提出分手,女友晓月(化名)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前年5月12日,双方先是约到公园谈分手的事,之后,二人又来到晓月的暂住处,当时晓月把门关上,然后拿出一把刀威胁阿毅,要求支付50000元。
  当天,阿毅转账50000元给晓月。事后,阿毅向晓月催讨,但晓月却不愿返还。为此,阿毅两次状告昔日的同居女友。
  第一次,阿毅以“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声称女友晓月拖欠他50000元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归还。这场借贷官司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虽然阿毅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但法院认为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因此,阿毅第一次被判败诉。
  给女友分手费还能讨要回来?
  已婚男状告同居女友,称遭胁迫给5万分手费
  给女友的分手费,还能再讨回来吗?已婚男子阿毅(化名)为此状告曾经的同居女友,要求她返还50000元分手费。
  近日,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分手引发的官司。据了解,原告阿毅在和女友同居之前已经结婚了。
  第一次:状告女友“借钱不还”
  “她持刀以自杀相威胁要钱,当时那种情况我没法不给钱。”阿毅起诉说,因为他提出分手,女友晓月(化名)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前年5月12日,双方先是约到公园谈分手的事,之后,二人又来到晓月的暂住处,当时晓月把门关上,然后拿出一把刀威胁阿毅,要求支付50000元。
  当天,阿毅转账50000元给晓月。事后,阿毅向晓月催讨,但晓月却不愿返还。为此,阿毅两次状告昔日的同居女友。
  第一次,阿毅以“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声称女友晓月拖欠他50000元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归还。这场借贷官司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虽然阿毅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但法院认为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因此,阿毅第一次被判败诉。
  第二次:改告女友“不当得利”
  近日,阿毅再次起诉,这次他以“不当得利”为由,声称自己遭到胁迫,分手之时,女友持刀威胁,他被迫转账50000元给对方。
  阿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自己报警的证据,他在同安当地的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说,当时女友带刀威胁,还说“不给钱不让走”。
  另外,阿毅还提交了一份他与晓月的电话录音,录音中,阿毅提出:“你拿着刀逼着人家给你钱。”但是,晓月否认说:“我没有!”在法庭上,晓月也否认自己持刀胁迫。
  近日,同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阿毅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认为,这50000元并非“不当得利”,应该算是阿毅自愿给前女友的钱,因此不能再讨回去。
  说法
  分手自愿给钱 事后不能讨回
  法官分析说,阿毅与晓月在分手的时候,经过协商由阿毅转账支付给晓月款项50000元,这笔款项系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的“财产性补偿”。
  法官还指出,阿毅先起诉说,这笔钱是他给晓月的借款,但败诉之后,又起诉主张是“不当得利”,其行为自相矛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当中,阿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没有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情况下支付给晓月50000元,该行为未见有违反社会公德等合同无效情形,因此,阿毅要求返还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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