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如题所述

自诉人的权利: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撤回自诉;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5、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
6、申请回避;
7、提出上诉;
8、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刑事案件被害人有以下诉讼权利:
(1)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
(2)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被害人对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被害人对由于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7)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井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可以要求不公开其姓名。尤其是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对于被害的情况予以保密。
(9)被害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0)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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