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 设 置

如题所述


上海市的养老机构设置管理规定明确了多个关键环节。首先,设置主体广泛,境内个人和组织,以及境外组织与境内合作都有资格设立养老机构,且鼓励社会力量的捐赠和志愿服务。


设立养老机构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如选址需在安全区域,有50张以上的床位,建筑设计需符合老年人需求,设施完善,包括食堂、厕所、浴室等,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具备相应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负责人和护理人员需具备相关资格。同时,还需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人员和充足的资金。


在设置区域上,养老机构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立,建筑设施不得威胁老年人安全。设置申请需提交相关报告和证明材料,并根据主体不同,分别向市民政局或区县民政局提交审批。政府投资或大型机构需经过层层审核,境外合作则需通过市外国投资管理部门的审批。


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根据规模分为1年或2年,未在规定时间内筹建的需要重新办理审批。养老机构在开业前需进行验收,合格后由民政部门发给执业证书。名称、地址或负责人变更需按照审批程序办理,非营利转营利需经过批准。在合并或解散时,也需进行财产清算和妥善安置老年人。



扩展资料

(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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