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上班路上摔伤是不是都是主要责任啊?

如题所述

职工上班路上意外受伤,存在 认定为工伤 的可能性。 职工上班路上,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经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上班路上,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活动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 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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