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如题所述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一、上海退休职工医保政策文件
退休人员大病医保缴费标准是200元。其中100元由单位缴纳,另外100元由个人缴纳。缴费标准200元是国家统一制定的,不管哪一年退休,标准是不会改变的。如果政策有变化,则是统一的变化,所有人的标准都一样。但这取决于单位怎样,象有些单位已破产,那就需要个人全额交纳了。
上海退休职工医保政策(上海退休职工医保政策文件)
二、上海市退休后医保享受要求
上海市的医保缴纳只要连续15年即可在退休后终身享受医疗保险,这在全国来说是缴纳时间最短的,其他省市都要求缴纳更多时间才能终身享受医疗保险。
目前上海的退休人员74岁以下的每年1680元、75岁以上的每年1890元,7月份打入个人账户,用完之后,2000年前退休的个人自负300元、之后的个人自负700元,接下来则是一级医院医保报销90%、二级医院是80%,三级医院是70%,这些是门急诊的范围。
三、上海退休职工医保政策文件最新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从55万元→57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按规定继续报销80%
退休职工当年医保账户余额:74周岁以下计入1680元,75周岁以上计入1890元。
四、上海退休职工医保政策文件规定
上海退休职工互助医保缴费流程:
1、填写完整的“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参保登记表”
2、用 EXCEL 格式制作的参保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和干保四个字段)电子文档,拷至U盘,至就近的区总工会服务处提交参保名单。
3、已缴费财务凭证。
缴费方式:
1、贷记凭证(在参保时提供已加盖银行业务章的复印件)
2、网上银行(在参保时提供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3、现金解款单(在参保时提供已加盖银行业务章的复印件)
4、代扣保障费(参保人员在10人以上可申请)
5. 上海退休职工医保政策文件下载
退休职工凭身份证第一次到社区事务中心缴大额医保并同意以后每年从退休金中扣除写好协议。
法律依据
《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二、主要任务
(一)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标准为74岁以下1680元/年,75岁以上1890元/年。
(二)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完善职工医保门诊费用保障机制,2023年7月1日起,调整门急诊待遇标准。
1.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调整为500元。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70%。
2.退休人员:(1)2001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调整为300元。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75%。(2)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调整为200元。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80%。
(三)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2022年7月1日起,分步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四)增强地方附加基金补充保障功能。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基金,单独列账。2023年1月1日起,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再由地方附加基金支付。地方附加基金继续支付职工医保综合减负在内的各项减负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等。探索发挥地方附加基金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等方面的多渠道筹资和补充保障功能。
(五)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创新制度运行机制,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完善市、区两级行政执法监管体系,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社会监督,加快智能监管系统建设。加快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
(六)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加强“三医”联动,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继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按病种分值付费(DIP)体系、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体系,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医药服务,降低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科学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进一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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