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我07年6月入职些公司
因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买保险,
09年1月20日,我向市劳动仲裁科递交仲裁书主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补买保险
(09年1月20日递交仲裁书,仲裁科的人说还有几天要过年了,过了年再建档案,到时会按我递交的日期,现09年2月4日,通知我说我公司在市出口加工园区内,属园区这管,叫我拿回这边,但园区这个只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能调解,调解不了还是要到仲裁局去。到时怕过了时效)
请教专业人士,我的仲裁时效怎么理解,现在我该怎么办。

08年5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仲裁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看了这仲裁法的规定,我还是不理解我的仲裁时效是从08年2月1日开始到09年2月1日1年内有效
还是我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续存,从终止那天算起
恳请请专业人士指点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的程序。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是有中断的情形的:(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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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很简单,你怕过时效,可以委托律师负责,你这种案子不复杂呢,估计2000-3000就搞定啦。

至于你一直关心的仲裁时效问题要分两方面:
1,补交保险,不管是几月几年后都可以申请补交的,这个不管是单位错还是你的过错离职都可以申请的。
2,双倍工资赔偿,这个只能在你与单位“书面结束劳动关系“那天开始+60天内申请仲裁,趁现在没过期的赶紧,但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我详细解释给你听吧。
你07年6月-09年1月在公司工作,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说法是新劳动法才有的,意思就是2008/1/1之前的劳动关系是不能申请双倍工资的,新劳动法严格地来说:按第四十七条规定,你要申请补偿金也是从2008/1/1开始计算的(但你仲裁的时候不妨从入职时开始算,因为仲裁员每个人对这个的理解都不同,这就是新旧条文交替期的肓点)。那你可以申请双倍月工资的赔偿期限是:08年2月-09年1月之间的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就是: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好,理清你的劳动关系后,再来看是你要提出离职还是公司通知你离职,两种情况又不一样。

1,你提出离职,按劳动法第47条规定办,你可以得到2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
2,公司抓到你把柄说你不能胜任那个岗位,或者算计了你让你签了什么你自愿离职的协议,你怕是得不到任何赔偿了。但是要是公司无理由让你离职,你可以申请的赔偿如下:
1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的代通金1个月薪
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
3补交保险
4加班费
5未付的工资
6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月薪计算,不满半年算一年。如果单位违法解除,按双倍计算。

虽然法律依据是这样,但你可以尝试申请从入职开始的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估计仲裁会

仲裁法的效力先是调解,二是仲裁,三才是诉讼,你调解无效的话还是要提请仲裁的,尽量不要浪费时间的好。你可以单位不讲信用的理由(拿出事举例),不接受调解就是要仲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2-04
能确定的一点是,肯定没有过仲裁时效。

第一、有关双倍工资,因为违法状态一直持续,不可能有过时效的问题。
第二、你与公司劳动关系如果已经终止,那么有关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从终止那天起算,往后一年,此处应当以你离开公司之日为起算点。
第三、你向仲裁委员会或者调解机构主张开始,时效便中断了,你主张之日起算,再往后一年时效。

所以,你的案子绝对没有过时效,你不用担心。
第3个回答  2009-02-13
能确定的一点是,肯定没有过仲裁时效。

第一、有关双倍工资,因为违法状态一直持续,不可能有过时效的问题。
第二、你与公司劳动关系如果已经终止,那么有关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从终止那天起算,往后一年,此处应当以你离开公司之日为起算点。
第三、你向仲裁委员会或者调解机构主张开始,时效便中断了,你主张之日起算,再往后一年时效。

所以,你的案子绝对没有过时效,你不用担心
第4个回答  2018-08-02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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