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有关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中讲到,它是由三种权力构成,即: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专有所有

《物权法》有关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中讲到,它是由三种权力构成,即: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专有所有权、因共同关系产生的成员权,并表示这三种权利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不得分离。但是同时,《物权法》中对业主的定义是“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我的问题是:既然三种权力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那么为什么把业主定义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不矛盾,对业主规定的是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意思就是你要买了房子,取得你房屋的所有权时就同时有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专有所有权、因共同关系产生的成员权三个权利,不然你没有买房子,没有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怎么可能有其他两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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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02
其实可以简单理解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是另外两个权利的基础,并且他们是同时取得的,一旦取得了专有部分所有权就当然的取得了另外两个权利,所以法律这样规定没有问题。
第2个回答  2012-09-02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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