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取消2吨以下营运证什么时间开始

如题所述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2011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
 第七十六条 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汽车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运汽车及吊车、铲车等装卸机械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个人自用2吨以下的可以注销营运,但不是强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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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不需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人生活服务的或者仅在工矿区域内使用货运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为本企业生产流通服务的;
(三)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运送自有货物的。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原许可事项不发生变更的,其所属车辆继续予以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到期需要换发新证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办理。车辆报废拟继续经营、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施行前已申请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并已购置车辆且已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其许可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办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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