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向森林公安机关报案,称2010年9月1日赵某将孙某栽植的14棵正在挂果的核桃树砍倒,村民张三、李四可以作证,要求对赵某立案处理。森林公安机关立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经评估,赵某砍倒的14棵核桃树价值5500元,办案民警认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当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就告知了报案人孙某。孙某遂要求撤回报案,他说将赵某拘留几天解解气再赔偿点钱就可以,不想让他去坐牢。
问题:(1)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分)
(2)对于孙某的报案,受案人民警察应当如何处理?(2分)
(3)森林公安机关立为治安案件后决定转为刑事案件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分)
(4)孙某可否要求撤回报案?为什么?(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