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经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但是法官并没有执行保全,致使被告转移了财产,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因为被告之一是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陈元,法院出具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斯孝昌法官并没有冻结他们夫妻俩的财产,致使两人的银行账户一直有大量资金进出,郭红现在已判刑,郭红贪污、诈骗等资金已被转移,其女陈悦竹已出国留学,造成我的财产保全成为一张废纸,我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对斯孝昌的渎职行为,我应该到什么部门投诉?

如果确实因为法院的工作失误,导致被执行人财产转移,导致申请人损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追问

天下乌鸦一般黑,这个世道太黑暗了,顺庆区人民法院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是一伙的,我要申请国家财产赔偿,是不是可以直接到四川省高院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