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给城市居民,城市居民转手卖给本村村民是否可收回?

我父母离婚,农村房产和我法院判给了我母亲。已经十余年。房产因不能过户,还是我父亲的名下。只是一张书面合同。我母亲早已去世。现在农村房屋是否能够要回,本房屋开始卖给外村人城镇户口,外村人又转手给了本村村民,他们两个合同没有我父亲签字。而且我的户口还在房子上农户。只有我一人。麻烦您提供帮助。万分感谢

什么时候卖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第七点规定,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第二点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由上可知,如果在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卖的,可依法确权给买方,不能要回;在这之后,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是不允许的,买卖合同无效,可要回。

追问

2002年卖的

请问您是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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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25
买卖的一个重要规矩是买卖完成后东西就是买方的了,这不是收回纯属要人家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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