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其实有一定的普遍性,我接触的当事人有不少也是持这个观点的。所以还是要认真的回答一下,一是解答题主的疑惑,二是也再强调一下律师的重要意义。
首先,从诉讼程序看,法官懂法与律师懂法不是一回事。任何国家的司法程序,法官都处于中心位置,称之为“以审判为中心”,所以法官必然是中立的,不偏不倚,不告不理的。法官不能替代当事人提出或者反驳诉讼请求,也不能主动援引法律来支持或者反对诉讼请求,法官的角色是一个裁判员的角色,是在原被告之间居中裁判的定位。法官既不应该帮助原告,也不应该帮助被告,而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公平公正的进行审判。正因为如此,当事人为了利益最大化(哪怕是非法利益),就必须有自己的代理人为法律事务做出最大努力。律师就是以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
其次,从专业分工看,法官懂法与律师懂法不是一回事。我们国家虽然也有了法官专业化的趋向,比如说设置了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海事法院等,但总的来说法官仍然是“全科医生”的要求,是要求各类案件都能够审理办理的,法院内部各审判庭、执行庭之间的调整也非常的频繁,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在部门法领域仍然任重道远。在一些地区,资深法官匮乏,许多专业能力不够强的法官仍然存在。而律师不同,许多律师都是有专门研究的擅长领域,如公司法律师,如证券法律师,如劳动法律师,所以律师在部门法上,专业性可能更突出一些。正因为专业,所以才能有提升有突破。当然也有混日子的律师,而这是必然要被社会都淘汰的。
再次,从社会经验看,法官懂法与律师懂法不是一回事。法官虽然参与诉讼活动,但仍然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序列。而律师是市场化的社会力量,律师是深深扎根于社会基层的有生力量。律师对于市场经济的理解,对于社会资源的把握,对于社会运行的观察,往往要更加深刻,更加全面。法官的走向往往是书生意气,理论达人(并不是说这样就不好),而律师要更贴地气,更有社会感。
最后,多元化的法治社会本来就要求多元化的法治主体。上述三点其实都是一些角度的不同,如果要更加概括的说,这就是多元化的法治社会的本来要求,参与法治进程本来就应该有各种角色。题主的问题甚至还可以再延续,比如说如果全民的法律意识都很高,是不是就不需要律师了。不是的,律师这个职业能存在,而且会一直存在下去,就在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而且越是精巧、严谨、细致的法律体系,越需要更多更广泛更专业的力量参与进来。我们国家的法治还有太多不那么完善的地方,这恰恰是一个继续提升继续完善的重要机遇期。在法治建设比较成熟的西方,律师有着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更高的待遇,就是很好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