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21

如题所述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前提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于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
一、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商品房申办所需资料: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3、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5、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6、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三、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
1、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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