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一条在什么情况下有效。只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话,是要在辞职时提出还是被无故辞退、劝退的情况下。或者在职可不可以提出公司补偿?
举个例子:从进入公司到想要走,将近一年(还有一个月),但在这一年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签定任何书面合同,那劳动都是不是应该要公司按此法进行二倍工资的赔偿?
如果公司自始至终还没有给我们买五险一金,那我是否也能提出要求公司补偿,并折算成现金给我?
具体我还可以得到除两倍工资的另一半补偿外,还可以拿到哪些补偿
若向公司提出以上要求,有没有有效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