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罪案例分析

如题所述

走私废物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何兴龙,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阳西县出生,小学文化,居住在沙扒镇渔民新村一巷21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05年1月21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后于同年2月25日被捕,现关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为广东高特律师事务所的殷建民律师。


被告人谭志辉,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阳西县人,初中文化,住沙扒镇渔民新村一巷18号。同样于2005年1月21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捕,现关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曾纪明,1960年7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居住在环城路二巷12号,因走私废物罪于同月21日被拘留,被捕时间同上,现同样在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何春来,1966年2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海滨六巷8号,同样于2005年1月21日被拘留并被捕,现关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2005年1月21日凌晨,何兴龙以5000元受雇,与谭志辉、曾纪明、何春来一起,从外伶仃岛乘飞艇前往香港水域,驾驶名为“增城水出1号”的货船,非法偷运两个集装箱(编号TEXU5490620和CAXU9837460)入境。当天上午11点,货船在南沙水域被新塘海关缉私人员截获,船上装载的44022.4公斤废旧彩色电视机和电脑配件等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以及3167.6公斤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总计47190公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起二诉(2005)87号提起公诉,指控何兴龙等人犯有走私废物罪。


何兴龙、谭志辉、曾纪明、何春来均否认事先知道接收地为香港水域,但对其他指控无异议。何兴龙的辩护人殷建民提出,走私地点的认定需进一步核实;并认为何兴龙是初犯,已退赃,且非货主,认罪态度好,货物价值不高,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四被告人在2005年1月21日凌晨确实受雇开船,将废旧电视机、电脑配件等非法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入境,最终被抓获并缴获大量货物。证据包括抓获经过、检查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实了他们的罪行。法院认为,何兴龙等人无视法律,情节严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其中,何兴龙为主犯,其他人为从犯,均依法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费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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