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能接到通知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我。

我在公司工作5年,公司今年5月底产量过剩,严重时甚至无处摆放,就算上班每天的产量工资也没多少,我就要求轮休、休息,主任口头批准了;所以我直至6月底大部分时间都处于轮休状态,期间六月初因休息时间过长来公司查看,因材料已经无处摆放堆积过高,又继续轮休下去。 直至6月19日接到班长通知上班我才去上班;于6月22日又接到通知:周末双休,本来三班倒,就白班和晚班上班,哪个班组倒班到零点班就休息一周。接到通知后大多数同事打算回趟家,我就和老同学一起去出远门玩去了。 谁知后来又出通知说要上班;在公司我一年多都没用过手机了,有什么突发通知或事件一直都是住在同一小区的同事或班长、同事网上给我留个言就知道了。这次出去没能收到通知,直到6月29日周五凌晨回来才看到通知,看到通知后我觉都没睡赶去上白班了。 现在公司说:按照规章制度主任也只有批假半天的权利,我没有批假条就算旷工;我6月22日接到通知说休息一周的,之后隔了2天又出通知说上班,别人都接到通知了就我没接到通知没来上班也算旷工。 6月19日主任口头批准我轮休了大半月,班长通知上班我才去上班的时候也没说我旷工了,6月29日周五凌晨看到通知当天就去上白班了也没通知或说什么我旷工,之后公司通知双休盘点直到7月3日才上班才口头通知我旷工、说我6月份工资还不够交各项保险的,要我去办理相关离职手续。7月4日我就事写了份说明报告交给主任,主任还是让我去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我不愿意打辞职报告公司可以发函通知开除我。
现在我不愿意打辞职报告,主任不要我上班让我在家等开除的通知函。

1、我现在是在家继续等公司的开除函还是该做些什么?
2、接到公司开除通知函后,我能要求公司给赔偿金么?
3、如果我能要求公司给赔偿金,公司不给怎么办?

  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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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05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新劳动合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纵横法律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侯健怀律师追问

现在就去么? 还是等开除通知函?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享有辞职权,但辞职需履行法定手续,即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后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除非单位同意,否则,劳动者不能提交了辞职报告就立即不上班,毕竟还有工作衔接过程和办理交接手续。如果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后即不上班,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辞退的权利。

当然,如果你请病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等合法手续,单位违法不批准,则另当别论,在该种情形下单位不能以旷工为由辞退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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