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对于员工下班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必须的延伸行为,应比照工伤规定,认定下班也是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
因此,对于下班回家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公司应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赔完之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偿。
纵横法律网-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项天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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