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10分钟,学生受伤,老师有赔偿责任吗?

我是培训机构的老师,课程时间是90分钟,中途让孩子休息时,两六年级男孩追赶,当时我在另一个教室。一个孩子用力的关玻璃门,另一孩子同时用力的推玻璃门,导致玻璃门破碎,同时推门的孩子手掌受伤,有几道深的划痕。 学校的意思是让没受伤的孩子家长支付受伤孩子的医药费,同时玻璃门的费用两孩子家长平摊,如果协商不了,就由老师支付所有费用。这合理吗?合法吗?

不合理,六年级孩子通常不过十三、四岁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你的描述来看,如果只是简单的推拉玻璃门,就造成伤害的话,学样是有过错的。因为作为未成年人学习的地方,学校是有义务保证其设备的安全性的。

退一步说,即使玻璃门本身没问题,学校对在校学习期间(包括课间)未成年学生的行为是有管理义务的,学生之间打闹受伤学校也有责任。

所以,依《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这个责任应当首先由学校承担。

至于学生,和老师要不要赔。我个人认为是不用赔的,虽然,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之间的一般打闹,导致玻璃门造成损害,这不应当认定为是另一个学生造成的。另外,老师即使存在管理的过错,也不应当是这里所说的“第三人造成”,学校也无权要求老师来赔,而只能依据学校对老师的管理规定来对老师内部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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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这不合理。
六年级的男孩一般在十周岁以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该为成年人是在上课时间、学校内受伤,因此这个责任应当由学校与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这个情况下教师不承担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关于未成年在校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可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3个回答  2018-03-31

关于未成年在校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可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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