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知道对方姓名,和手机号能起诉吗,怎么起诉

只知道对方姓名,和手机号能起诉吗,怎么起诉

只知道对方姓名和手机号,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不能起诉。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证人证言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只有欠条,属于书证。两种不同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效果也会不一样,但是并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起诉的权利。原告、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欠条,但如果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证言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原告、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也能成立。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种类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起诉民事纠纷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支持,无证据可能承担败诉风险。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进行立案审理。相反,对于不符合民事立案条件的,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具体而言,原告提起诉讼,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法院应当立案。第一,原告适格。所谓原告适格,是指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有明确的被告,不仅要求原告能确定被告的姓名,还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换言之,原告在起诉状中记载的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具体确定,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就可以视为被告是明确的。第三,原告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只能提出被告的姓名和电话号码,还未达到“有明确的被告”的标准,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
【个人建议】
建议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向公安机关调取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住所、职业、民族等。以上信息微法院判决书的必要信息,原告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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