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诉讼时效和本诉诉讼时效的关系是怎样的?可能本诉诉讼时效已过,而反诉的未过吗?

如题所述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据此是可知本诉和反诉是2个诉,只不过是在一案中审理。
有可能会存在本诉诉讼时效已经,而反诉的诉讼时效为过的情况。追问

能举个例子吗

追答

我将设备卖于你,你未付设备款,我去法院起诉你,开庭你提出设备有质量有问题,造成你产品损失要求反诉。
不过我仔细想想了,这种情况本诉过了诉讼时效,反诉未过,好像不大可能。
你问这个问题是实务中碰到还是为了考试,如果考试的话,不需要钻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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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09
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根据证据规则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从法条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从现实上说,现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举证期限,且举证期限通常在开庭之前,此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请求。
简易程序不给举证期限的情况下,应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你的案子立案后,不知道适用的是否是简易程序,是否给了举证期间,所以无法判断是否已过时效。
如果是不能提起反诉,我认为法官会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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