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权是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借用权与租赁使用权的区别如下:
一、是否有偿不同。
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
二、合同性质不同。
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租赁合同属于诺诚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三、权利义务不同。
出借人的权利是于合同终止时得要求借用人归还借用物。
出借人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借人故意隐瞒借用物的瑕疵而致借用人受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借用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借用物,在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借用人违反义务的,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租赁人的权利是要求出租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是支付租金。
参考资料来源:
那么租赁使用权是物权吗?
追答呵呵,这个问题我以前也有过疑问。你所提的租赁使用权其性质有些像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条的客体是动产和不动产,打破了用益物权的客体仅能是不动产的传统观念;并强调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但是本条将动产纳入到用益物权客体的范围内,仅仅是预留了通过特别法设定动产用益物权类型的空间,并不意味着可以将对某些动产的用益物关系解释为“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定原则非常严格,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这些也都是不动产,并未有动产的用益物权类型。所以我认为你所称的租赁使用权并非物权只能作为债权保护。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那么租赁使用权是物权吗?
与租赁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追答没啥区别,借用其实就是租赁使用,只不过不付费而已。两者都是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