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UCP600第三十条

UCP600第三十条为什么要对信用证支取金额进行限制?是出于什么考虑?越详细越好!!
我是想问b款“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是出于什么考虑,为什么要规定这句话

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的解释,其中:

a.“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这些不是很清楚吗?哪一点不明白?

这是因为在不以包装为数量单位的货物,即便信用证没有规定允许溢短装的条款,但是,受益人交货可以有5%数量的增减,但是,金额不能够超过信用证的金额——说得更直白一些就是,交货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但是,信用证的金额没有规定允许增减,所以,受益人总支取金额不能够超过信用证金额,否则就是单证不符。追问

前辈答非所问 “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是出于什么考虑,为什么要规定这句话

追答

不动脑筋——信用证没有规定允许金额有增减 的情况下,请问交单的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这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吗?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那么,在信用证没有规定金额允许增减的情况下,交单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就是交单不符。OK?

要把基础打扎实,基本概念是一切延伸概念的根本,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出发点。不要纠缠个别字眼儿,而是要理解实质含义,否则就是按图索骥,永远不会解决实际问题。

追问

为什么之规定不能超过?低于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就是相符交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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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5-12
只要不超过机动增减幅度,在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内可以允许多装或少装。你想想啊,如果你是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的价格对你比较有利(即货价有可能看跌),那么按照你们目前谈成的价格,你会不会愿意多装一些(相当于成交数量增加了,只要不超过规定的机动幅度和信用证金额,进口商是要按照实际发货数量支付货款的)?反之一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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