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第三十条为什么要对信用证支取金额进行限制?是出于什么考虑?越详细越好!!
我是想问b款“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是出于什么考虑,为什么要规定这句话
前辈答非所问 “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是出于什么考虑,为什么要规定这句话
追答不动脑筋——信用证没有规定允许金额有增减 的情况下,请问交单的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这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吗?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那么,在信用证没有规定金额允许增减的情况下,交单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就是交单不符。OK?
要把基础打扎实,基本概念是一切延伸概念的根本,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出发点。不要纠缠个别字眼儿,而是要理解实质含义,否则就是按图索骥,永远不会解决实际问题。
为什么之规定不能超过?低于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就是相符交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