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由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一)从立法的层面上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并未规定义务帮工人自身受到损害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紧接着在《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笔者认为,第十四条中“帮工人”就是指的是第十三条中的“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即“义务帮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法中除此处外再无关于“义务帮工人”责任条款的规定,所以,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理解为,“为他人提供劳务者”与“义务帮工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二)从案由的演变上理解《解释》第十三条首次提出了“义务帮工人”的概念,在第十四条一款中,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民事案由规定》(简称《旧案由》)第126项中规定了“义务帮工人赔偿、补偿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2011年2月28日修正后的《民事案由规定》(简称《新案由》)第345项规定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所以可以看出,《新案由》 所规定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并不包括《旧案由》中的“义务帮工人赔偿、补偿纠纷”,二者是并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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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09
如果是受伤的那方起诉的话,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果是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纠纷,则定为劳务合同纠纷。
第2个回答  2014-09-10
看伤还是亡!?即可以分开处理也可以一并处理!追问

死亡,帮工人和被帮工人都在场,现在因责任承担提起了诉讼,一方答辩称不是帮工而是交通事故。请问如何认定?

追答

请求律师,我只能初步给你答案,一并!交通事故正常处理,加以把提供劳务方一并告了索取赔偿,法律有明文规定这种即使没有签合同,但由于劳务关系也形成口头或别的形式合同,所以需要劳务方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9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下列行为之一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们1负事故或重大责任:亡一人或三人重伤或以上;
有限公司2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个或更多的亡;

页3的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负事故或重大责任,无能力赔偿的财产。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或重大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定罪的一个,处罚交通事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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