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调解时调解员写的书面“调解笔录”有法律效益吗

调解时调解员根据双方谈话简单写了一张书面笔录,因为牵涉到房屋置换,她大致写了我方提出的要求,例如房屋大小,并且双方签了名。因为对方是搭建违章建筑,并且看他们先前的态度是不会满足我们的要求,所以我们的本意一直是要对方拆掉,是他们一直要调解。但是如果他们接受的话我还要提出装修费(装修费并没有在调解笔录中提到),我还可以继续提出吗?以怎样的方式提?那张调解笔录作用是什么?还有调解员在双方调解中究竟有哪些权利?谢谢

依照《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应当加盖调委会的印章、调解员签名之日起生效。否则“未生效”,你可以继续提合理的要求。
调解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调解员不能强迫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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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11
在内容不违法的前提下,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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