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6-14
1,不负刑责,辛的行为属于失火罪,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属于需要承担刑责的罪行。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失火罪不属于这八大罪。但辛的家长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2,金冬的行为在魏受伤后蹲在地上之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魏某是来杀金冬的,来势汹汹,金若不进行防卫,自身难保,所以当魏某的不法侵害结束时,即魏某已经受伤停止了侵害,不法侵害已经消失。而在这之后,王和魏德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王和金冬此时由于激愤,完全想致魏某死地,其客观行为也表现出来,刀刀致命,枪枪索命,手段凶狠残忍,以致魏某当场死亡。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22
案例1中:甲、乙、丙三人均构成抢劫罪的既遂。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后丙在盗窃过程中当场对丁使用暴力,根据刑法269条,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2:甲构成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丙构成行贿罪。
第3个回答 2012-06-14
被告人辛某不负刑事责任。辛某引起火灾的主观故意为过失。其14岁不到刑事责任年龄。
金冬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魏某对王某某的伤害已经结束,王某持叉待防,无过错,但进门就进行伤害,已经过了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要求。之后的伤害行为更和正当防卫没有关系。
第4个回答 2012-06-14
第一题:
辛x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辛X满14岁,如果按照十七条第二款,故意放火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本案中很明显事故原因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班主任对辛X负有监护责任,对辛X的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题:
对金冬不以正当防卫的过当行为进行定性。理由如下:
魏某被金东一叉扎在前胸,随后又扎数下,魏受伤后蹲在地上以后已经不具备对金东等人实施人身侵害威胁的条件,法律规定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由此看来,于时间上金东的行为也不构成正当防卫,其后与王某的行为更是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