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如题所述

为了规范和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所有相关活动。


本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服务需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如信息或网页制作,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服务则是向用户提供无偿的公开共享信息,需履行备案手续。


经营性信息服务需符合《电信条例》要求,并具备业务发展计划、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经营许可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60日内审批。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需提交主办单位、负责人信息、网站服务项目等材料,并在相关领域获得主管部门的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后,提供者需在其网站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信息服务提供者需确保信息内容合法,不得制作、发布违法内容,如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等。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可能被关闭网站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对于未履行相关义务或未按规定操作的,电信管理机构将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将采取停业整顿或暂时关闭网站的措施。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之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相关手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扩展资料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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