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劳动法工资赔偿

我2005年9月18号进入公司签订合同至2006年9月17号(协议工资,试用期三个月2500,转正4000 合同上写的是2150,工资分两次打卡。一次是2150的工资,还有奖金部分2000左右,2150是有工资条,奖金没有凭证,只有银行打卡记录)2006年8月续签至2007年9月19号 ,内容延续。2007年续签至2007年12月31号合同工资变成了800 其它部分没变 且合同到期没有续签 我还继续工作。如果单位一月或者一月以后裁员 我分别能得到多少赔偿!
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 如何取证?这是关键问题啊,工资卡进卡记录行不行?
计算方法我是知道了,我最需要解决的就是合同工资与实际工资如何取证的问题

1、经济补偿标准是根据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在此姑且认为是4000元。
2、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是满2年,应当补偿2个月工资,即8000元。(根据劳动部1994年481号文件)
3、08年之后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2000元。但是如果你的工资超过当地政府公布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经济补偿标准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例如当地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三倍为3000元,则你只能得到半个月的补偿,即15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
4、以上为企业按法定情形解除合同的补偿(合同期满你在继续工作,默认为劳动关系延续,企业如果再要裁员,应当算解除而不是到期终止,到期终止在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是没有补偿的)。
补充:企业如继续用工,应当在08年1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一年以上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综上,公司在08年1月内与你订立劳动合同是合法的,逾期不订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充:工资纪录,发放明细,财务记录,银行转帐记录、证人证言等都可以做证据,应该没什么问题。
楼下的,这不是你认为还是我认为的问题,是法律规定的条款,不要误导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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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04
本人同意一楼的回答,月薪和月工资是不一样的,二楼的请不要把他们混淆了,月薪是指你一个月拿到的所有的钱,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等,而月工资是指你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和其他福利的,而劳动法要求补偿的是月工资,而不是月薪,这种情况我们在劳动仲裁的时候经常会碰上,而企业也都是用降低月基本工资,提高福利或采用考核工资的办法来逃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过多的补偿金的情况,所以,楼主的情况,应该认为是一个月基本公司800元,这在公司财务的工资条上可以清楚的看到的,至于你说的后面再一次支付的2000元,企业完全可以说这是奖金,你更本没办法举证的。
还有关于工龄的问题,现在有两种专家意见,一种是08年1月1日以前的不计算在工龄内,一种是计算在内的,但本人倾向于后一种意见,即你可以得到两个月半工资的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1-04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楼主:你的合同是07年12月31日到期的,属于合同到期终止,没有经济补偿。至于你还继续工作那么适用第82条。你被你公司钻空子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参考资料:新劳动法

第3个回答  2008-01-04
楼上的说了很多,但是我个人认为工资应该按照800元算(前提是你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多于800,如果多于800,按照当地最低工资计算)。
因为你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了。你就要承担后果。
如果你去劳动局的话,按照800元计算的。

如果你认为我是在误导别人的话,你可以跟提问的人一起去告公司好了 。如果你能赢我就佩服你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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