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要求被告支付两个原告赔偿金,但十年过去了,被告只支付了一人,请问另一人还需要继续支付吗

如题所述

第一,看法院判决支付是怎样分配权利的,是判决向二原告中任意一人清偿全部债务皆可视为清偿全部债务,还是在判决中明确划分了二原告的债权内容。如果是前者,只要债务人向二原告中任意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即可,至于另一人应得的部分,是二原告间的内部债务,只能向接受清偿一方追偿,不能再找被告。如果是后者,则依旧有权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要求被告偿还。第二,看这十年间二原告是否有曾向被告要求过依照判决偿还债务。因为生效民事判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如果超过两年都未曾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的,则丧失依照判决主张债权的权利。第三,如果曾经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但因为确实被告没有足够财产进行支付的,则只能等待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才能继续执行判决内容,此时不再受两年时间限制。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1-11
如果原告在法定时间内已经申请过执行,被告还是要继续支付的。但原告没有申请执行时,法院就不再执行了。就成为自然债,被告可以不支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1-11
要啊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