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燃油补贴给渔民带来了什么

如题所述

为了化解因国内成品油价格不断上涨,给渔业生产造成的成本负担加重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在“十一五”出台的渔业油价补助政策,是国家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解决部分群体和公益行业困难而实行的一项普惠性民生政策,也是迄今为止渔业领域覆盖范围最广、渔民受益最直接、资金规模最大的中央财政补助政策。补助对象包括使用机动渔船从事捕捞和养殖生产的渔民和渔业企业,惠及全国上千万渔民群众,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因燃油价格大幅上涨给广大渔民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政策实施以来,在降低渔民生产生活负担、推动落实渔船管理制度、增强渔民依法生产意识、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水平、保持渔区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广大渔民群众的衷心拥护。笔者结合近几年基层渔船燃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探讨渔船燃油补贴效用,以期对后续渔船燃油补贴工作有一些指导和实践作用。  缓解渔业生产困境减轻渔民负担众所周知,海洋捕捞业是消耗柴油的主要产业之一,全国年消耗量达800万吨。对广大渔民来说,国家实施的油价补助政策是一场“及时雨”,大大缓解了油价上涨带来的巨大压力,对改善渔民生活、稳定渔民情绪、拉动渔区经济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实施油价补助后,全国渔船生产成本平均下降10%,增加了渔民收入,稳定了渔区民心,维护了渔民利益。油价补助政策的实施,还使广大渔民感到政治待遇有了提高,特别是在种田农民不仅免了税还有各种补贴的情况下,渔民也有油价补助,从情感上感觉受到同等待遇,从内心里感激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增强了自尊和自信,对维护社会稳定意义深远。渔船燃油补贴降低了渔民生产成本,缓解了渔业生产困境。近几年,渔用燃油不断涨价,水产品价格却滞涨,成为制约渔民增收的关键因素。据了解,目前渔船燃油费用占渔船捕捞成本约50%~60%,扣除船员工资、渔船维修、加冰、加水、饮食及各种费用等,大多数渔船保本经营或略有盈余;遇上渔业资源不景气的年份,大多数渔船亏损,不得不停港歇业。许多渔民深有感触地讲,没有政府的燃油补贴,不但渔业生产受影响,自身生活都困难。实践证明,燃油补贴政策深得民心,为维护渔区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年年领取燃油补贴,渔民维修渔船的积极性提高了,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渔船安全隐患。实施渔船燃油补贴政策,渔民得到了实惠,格外重视渔船的维修、加固,把渔船保护得很好;部分老旧渔船该更新的更新,船用设备该替换的替换,确保了渔船安全生产。发放燃油补贴,渔船买卖、“船证”不符现象减少,抑制了“三无”船舶泛滥。渔船合法、船舶证书、证件齐全有效,是渔民领取燃油补贴的重要凭据,因此渔民擅自改变船舶结构、更换主机功率等,和“船证”不符现象逐步消失。同时,由于“三无”船得不到国家补贴,而燃油价格上涨,渔业资源不景气,一定程度上抑制“三无”船的生存,维护了海上良好的生产秩序。实施燃油补贴后,渔民守法生产,服从管理,促进了渔区稳定。实施渔船燃油补贴政策,改善了政府形象,提高了管理部门的执法地位,化解了以往渔船脱审、抗拒检查、收费困难等问题,推动了各项管理工作(安装船用消防、救生、安全、通讯设备,参加渔业保险)的开展,既降低了渔业管理成本,又为构建和谐渔区创造了有利条件。实施燃油补贴初期,也有人担心是否会对现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造成冲击,影响原已实施的减船和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政策的执行。但实践证明,实行油价补助政策,不但缓解了渔民生产生活困难,而且客观上也使一些原来逃避管理的渔船主动申请纳入监管,使渔船的管理更加规范,资源养护措施得以顺利实施。渔业主管部门多管齐下,配套实施,充分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一方面,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农业部继续执行减船转产转业政策,大幅提高减船补助标准,引导渔民依据自愿原则,依法拆解老旧和不适宜作业的渔船。另一方面,继续实施增殖放流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也为渔民的增收创造了条件。通过多项政策合力推进,既维护了渔民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又有效保护了水生生物资源。租用渔船买燃油者却远离补贴同为渔民,却不能一同享受国家燃油补贴政策。实施燃油补贴政策,有证渔船船主可以年年领取燃油补贴。有的渔民即使年龄大了,不适合出海作业了,将渔船租给他人从事渔业生产,自己可以继续享受燃油补贴。在国家严格控制新增渔船的背景下,大多数新生代渔民、无船渔民只能以打工者的身份从事渔业生产,却无法享受国家燃油补贴政策。同样是渔民,有渔船的渔民每年只是补贴多少的问题,而没有渔船的渔民却一分钱也享受不到。对此,渔民反应很大。部分实际从事渔业生产、使用燃油者没有享受到燃油补贴政策。国家实施燃油补贴政策的初衷是减轻因油价上涨给渔民带来的负担,而发放油贴时又明确规定:领取油贴的必须是合法渔船所有人。这就造成部分渔船承包人、营运者实际从事渔业生产,而燃油补贴却被船舶所有人领取。即船主(出租渔船)不出海作业,却可以领取燃油补贴,而租赁渔船、实际出海作业的人员却没有享受到燃油补贴。这与国家实施燃油补贴政策的目的不一致。建议提高转产转业渔民补贴捕捞渔船方面,在贯彻实施“控制渔船马力指标、控制渔船捕捞强度”的前提下,应规定:新增的小马力捕捞渔船不享受国家燃油补贴政策,从而控制小马力捕捞渔船的增加,保护近海渔业资源;而新增的大马力、玻璃钢质渔船可以享受国家燃油补贴政策,并适当加大补贴额度,旨在引导渔民建造大马力、玻璃钢质渔船,从事远洋渔业,减轻对近海渔业资源和海洋环境的影响。调整渔船燃油补贴政策,将渔船使用人纳入油贴范畴。针对部分渔船承包人、营运者实际从事渔业生产,而燃油补贴却被船舶所有人领取的现象,建议尽快修改现有燃油补贴政策,将合法渔船所有人、使用人一并列入补贴范畴,倾向于“谁用油、补贴谁”的原则,或者由所有人和使用人协议领取油贴,管理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再行发放燃油补贴,确保所有的、各层次的渔业生产者都充分享受到国家燃油补贴的优惠政策。加大渔民转产转业扶持力度,在渔船燃油补贴与渔民转产转业政策中寻求平衡。结合当前转产转业补贴低、燃油补贴高,渔民转产就业困难、渔业结构调整不畅的实际情况,除了继续实行燃油补贴政策、确保渔区稳定外,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国家财政扶持转产转业资金的额度,达到这两项政策的契合点,使这两项政策如同鸟之两翼,共同推动我国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统一燃油补贴发放标准,加大审计督查力度,打击违法骗取燃油补贴行为。目前,各地燃油补贴发放标准不一致,有的按渔船马力、油耗来计算,有的以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为标准,有的将辅助渔船、临时证渔船一并纳入补贴范围。下一步,国家应统一标准,细化步骤,增强该项工作的可操性。同时,各渔业部门要严把程序,严格管理,严肃审查,公开透明,高效快捷地将燃油补贴发放到位,切实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信息来源自:现代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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