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增值收益怎么使用

如题所述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和《贵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贵政规〔2020〕2号)文件精神,同时参照区内部分地市做法和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计息方式,现起草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存储计息和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计息办法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按分配到户计算,每年结息一次,结息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存款计算天数按每年360天。
      (二)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浮动利率1.61%计算利息。
      (三)计算维修资金存入当日的利息,不计算维修资金取出当日的利息。利息金额计算到分,分以下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四)计息方法、利息计算公式和存款利率转换
      1.积数计算法:是按照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已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
      2.利息计算公式:利息=累计计算积数×日利率
      其中:累计计算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3.利率换算公式:
      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30
      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五)存储产生的利息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六)不计息的范围:多缴错缴资金按退款程序处理,不计算利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入金额不足无法分配到户不计息,当期存储产生的利息累积进入增值收益总额分配到户。
      (七)自2020年7月1日起,贵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按本办法计息。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是指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组合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利息收入与维修资金房屋户中应得利息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的确定
      1.定期存款增值收益=到期的定期存款所得的利息收益-定期存款期间占用金额按1.61%已计息部分
      2.购买国债增值收益=到期的购买国债利息收益-购买国债期间占用金额按1.61%已计息部分
      3.必要管理费=(定期存款增值收益+购买国债增值收益+上期不计息范围产生的利息)×5%
      4.增值收益=定期存款增值收益+购买国债增值收益+上期不计息范围产生的利息-必要管理费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计算公式
      1.当期可分配增值收益总额÷分配当期累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缴存面积=本期增值收益分配基数(每平方米分配比率)
      2.本期增值收益分配基数*每户面积=本期每户增值收益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期限为两年一次,增值收益分配通告发布后30日内完成收益分配。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依法归业主所有,按住宅面积分配到户并转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发布。房维资金的增值收益分配通告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通告内容包括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分配业主已缴存户数及面积、分配后余额等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增值收益分配通告在确定分配之日前一个月发布。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要管理费使用办法
      (一)为保障和规范维修资金正常监管和使用,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期从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总额的不超过5%的必要管理费用,具体提取比例根据当年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实际金额和维修资金监管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提取的增值收益与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二)必要管理费用是指保证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贵港市房屋资金管理系统的维护费、信息披露费、法律法规及业务学习宣传费、审计费等开支。具体包括如下费用:
      1. 房屋资金管理系统年度运行维护费;
      2.房屋资金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费用;
      3.维修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培训、媒体宣传等业务费用;
      4.通过短信形式向广大业主及办事群众发送业务信息费,或资金信息披露费;
      5.维修资金收支、使用等跨行划转等财务费用;
      6.维修资金清理及监管发生的审计费用;
      7.日常监管工作需要的第三方造价咨询费用;
      8.其他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三)必要管理费用每次提取使用周期内开支金额不得超过当次提取额,并公开披露。下期提取前如果有结余适当调整提取比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因国家政策或基准利率变动另文调整。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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