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

如题所述

I.政府层面
(1)充分利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is—pureSettlement Body,以—F简称DSB)。中国遭受反倾销之害,是有很多原因造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长期游离于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合作组织WTO之外,对于已经发生的不公平的对华反倾销案无法通过WTO的DSB取得司法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上文中可以看到,WTO反倾销规则在条约国之间逐渐统一了反倾销法,且对成员国国内反倾销法具有一定的制约。所以加入WTO之后,应积极、充分地利用DSB解决有关贸易争端。
WTO的DSB的前身是GATT的专家调查组。1995年,WTO取代GATT后设立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SB。据WTO统计,从1995年1月至2000年5月,DSB已受理包括反倾销争议在内的案件194起。DSB的做法比GATT更为合理。由于DSB的7名成员是公认的经贸、法律方面的权威且与各国政府没有关系,因此其决议具有权威性。而且“全体—‘致否决”的方式提高了处理争议的速度和效率。
(2)切实改进政府的职能。由于WTO是以缔约方政府为主体,所以为切实保护我国企业少受不公正的反倾销诉讼之苦,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首先要不断深化企业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政府不干预包括外贸公司在内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资源配置、产品价格和产量由市场供求规律调节,真正按市场规律办事,增强国家经济实力,提升我国国际形象,使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动意识到我国确实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其次应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增强政府和企业的法制观念。通过各种媒体和方式普及WTO的基本知识,加强对出口企业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政策。通过政府驻国外的机构收集信息,建立进出口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组织引导行业协会的建立,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
(3)加强国家间协调。很多国家已经意识到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保护本国工业和贸易,也可能招致贸易战。EU和美国都具有这种矛盾的心态,这就为我国与这些国家(或地区)进行协调提供了可能。通过与别国(地区)政府之间签定协议规定,在相互使用反倾销法时进行合作,积极寻求避免反倾销调查的各种手段和途径。首先,通过对外贸易政策和具体的措施来对别国的反倾销适用施加影响。中、日、美同属APEC成员国,在这个区域性组织内达成互不使用反倾销法应是我国努力的方向。其次,通过对外贸易政策和具体措施来对别国的反倾销适用施加影响,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如中韩关于韩国对华大蒜反倾销问题就是通过中国政府拟采取相应的报复手段而迫使韩国与中国协商解决。
2.企业层面
(1)积极应诉,争取主动。在我国出口商品中,有一些是自我压价造成的不利局面,但也有很多商品确实具有竞争力。然而,由于许多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或无力承担应诉费用,主动放弃了应诉的权利。一方面导致了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造成了软弱可欺的印象。所以我国企业应积极运用各种正当手段应诉,既能维护经济利益,又能提升国际形象。 .
(2)应诉中慎重选择“替代国”。在现实条件下,中国大多数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企业不会被授予“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因此“替代国”标准不可避免。由于“替代国”标准具有不公平性、不可预见性和政治歧视性。“替代国”的选择极为关键。欧盟、美国常常选择经济水平高出我国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因此我国应诉企业应该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慎重选择与我国应诉产品最相似的国家作为候选“替代国”进行抗辩。对此,我国曾有成功的先例,如1990年欧共体对华猪鬃反倾销案中,猪鬃这一出口产品的主要原料是猪毛,在中国极其便宜,然而在被定为“替代国”的巴基斯坦由于宗教原因,猪毛为稀有物,因而“替代国”正常价值很高。欧共体因此对我国猪鬃征收69%的反倾销税。后经我国企业积极努力,提供大量证据进行抗辩,实现反败为胜。
(3)变“市场准入”为“投资准人”。鼓励具备技术、品牌和价格优势的产品加速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即实行“反规避"(anti—cirumvention),以避开进口国的反倾销。中国在许多方面已经拥有“局部技术变动理论”所阐述的技术优势。一些家用电器和机电产品完全可以在北美、欧盟实现“本地生产、本地销售”。海尔、长虹已在北美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值得其他企业学习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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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9
除了上述比较全面的办法!
实在没办法,只能通过第三国转口来规避反倾销税了!
如果有兴趣可以看看我的空间,里面有一些我对转口的介绍,和一些案例!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07
调查清楚 课以重税 通用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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