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红光公司

甲、乙、丙、丁决定共同投资设立“红光”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红光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以房屋出资,作价100万元,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1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万元出资,丁以设备出资作价100万元。上述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实际缴纳现金100万元。红光公司于2006年1月10日经过工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在公司成立后一周内,丙将自己出资的100万元抽回60万。并且公司成立后发现,甲用以出资的房屋已经出售给张某并在红光公司成立之前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丁作为出资的设备经过重新评估价值仅为30万元。红光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不得出售公司经营性财产并不得进行非经营性支出。现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1)经过公司董事会同意,红光公司董事长王某将自己使用多年的一辆轿车按照现在新车的价格出售给红光公司,该笔交易使得红光公司损失25万元。(2)红光公司董事会将公司一处办公用房出售给戊公司。(3)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4)乙公司想退出红光公司,准备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陈某,但是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

[问题]
1、股东在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红光公司成立后,对丁的出资瑕疵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3、红光公司成立后,张某能否要求红光公司返还甲出资的房屋?为什么?
4、王某将自己的私人汽车转让给红光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就王某和红光公司的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红光公司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其他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应当如何实施?
6、红光公司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将办公用房出售给戊公司的合同效力如何?公司章程对哪些主体具有约束效力?
7、 现假设红光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银行贷款。银行的债权应当如何实现?红光公司的股东各应承担哪些责任?
8、 乙公司转让股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见公司法第26-29条。
2、丁对公司补足差额,设立时的股东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31条。
3、能够。因为房屋产权没有转移到红光公司,则甲没有实际出资。
4、不符合。见公司法第149条。(特有义务)
5、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见公司法第150-153条。
6、合同有效。见公司法第31条。
7、红光公司先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其他股东责任承担见最高院94年批复,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20条。(附: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的其他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8、见公司法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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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09
委托个当地律师帮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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