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权威解答:哪些房产不能办理抵押?

如题所述

昨日,本专栏特邀请了市房管局相关人士,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和释疑。 1、问:哪些房地产不能设定抵押?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①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②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③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④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2、问:民办学校、私立医院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是否可以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中答复:“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 3、问: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甲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判给了甲(或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所有权归甲所有),请问甲能否持原证直接办理抵押登记? 答:不能持原证直接办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仅登记了甲的名字,但实际上是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应先办理离婚分割登记,将房屋完全产权登记至甲名下后方能办理抵押登记。 4、问: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甲名下,后乙死亡,乙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同意房屋由甲继承,请问甲能否直接持原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答:不能直接办理。甲应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再凭继承公证书到“一条龙窗口”申请办理房屋继承转移登记取得的新《房屋所有权证》,然后才能办理抵押登记。 5、问:企业之间以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设立抵押,能否办理抵押登记? 答:可以办理。 根据《担保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因此企业之间以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利用房屋提供担保设立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6、问: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要在该房屋所有权上设立抵押权,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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