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2年3月15号从出租人手中转让了一间门面,门面到7月8号到期。在我要求与房东见面时,出租人给了我他与房东08年签订的合同,说上面有房东电话,推辞了与房东见面,还告诉我合同快到期时可以找房东续签合同。转让费收了我24500元,到7月8号的房租收了我11500元,签订了转租合同。在几天以后我找到房东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的时,我打出租人与房东签订合同上的电话,对方说不是房东。后来我经过多方的客户关系,找到了房东真正的联系方式和本人。在我与房东取得联系后,房东告诉我去年就已经通知出租人在12年7月8号收回门面自己做生意,收回门面这件事情很多人都知道,房东还告诉我她并不知道出租人将房子私自转让。出租人明明知道门面再过几个月不可以再续签合同,他还出租转让给我,太不道德了。房东还同意说,愿意在任何情况下为我作证。请问我该怎么办?辛辛苦苦挣的钱就这样被出租人拿走,我真的很难受。出租人还可以把钱退还我吗?请求对这方面有经验的或资深律师解答一下,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