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对待宗教的一项基本政策。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还有其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不仅会长期存在,在一定时期或者一定条件下还会有所发展。
既然宗教会长期存在,有一部分人会信仰宗教,要尊重规律,理性对待,不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试图用政权的力量或者行政命令的办法压制甚至消灭宗教。
宗教既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宗教工作从本质上讲是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
扩展资料:
中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是全面的、完整的,是针对全体公民而不单是信教公民的,并且充分考虑到不同地方的差异性。
每个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某一宗教的自由,也有在同一宗教中信仰某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信教公民可以到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也可以按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公民不因信仰或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也不因信仰不同而造成权利或义务上的不平等。
参考资料来源:宁夏新闻网-为什么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规律的尊重,是我国政府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
1、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规律的尊重。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还有其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不仅会长期存在,在一定时期或者一定条件下还会有所发展。
既然宗教会长期存在,有一部分人会信仰宗教,我们就要尊重规律,理性对待,不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试图用政权的力量或者行政命令的办法压制甚至消灭宗教。
2、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国政府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
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要通过坚持不懈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帮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但不能搞强迫,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尊重少数人的权利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信教群众在总人口中仍是少数,要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共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是保护落后,而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一种表现。
扩展资料:
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由来: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历史上延续下来的各种宗教都面临着如何尽快适应新政权新社会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制定了慎重稳进的宗教工作方针和一些具体政策,以保障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宗教活动的进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第五条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问题,在《共同纲领》的第53条特别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总结及宗教的自由。”这些政策规定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为法律条文的确立提供了重要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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