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企业,在税收这块有哪方面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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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其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不汇回国内,而是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新开办的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再投资退税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利润,不得享受退税待遇;
2、必须是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再投资,而且还必须是直接再投资的利润。因此,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3、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4、再投资退税,必须自再投资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退税。
5、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应先行补足其未缴足的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6、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五年,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89号追问

(再投资退税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这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提供一个文件号,谢谢

追答

国税函[2005]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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