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补齐取暖费和迟拿金不给开具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手续。请问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2003年我在金伦建筑公司购买了一户楼房,购房时说房产证集中办理,可是过了两年不知道为什么房产证也没有办下来,因发展须要2006年举家南迁,2019年元月孩子回来上学听邻居说房产证己经办下来了,我去找原来的物业公司经理办理相关手续,经理告诉我办理手续可以要把取暖费补齐另外迟拿金15年。要是不补就不给办理手续。15年中我的房子一直空着的,请问我去办理房产证手续,经理用这种理由刁难我这种做法合理吗?在说了金伦公司己经倒闭了,就是交取暖费我觉得原经理也没有权限收吧?再说了原经理他本人也下岗了吧?

这个不合理的,取暖费和房产证没有一点关系,起诉办房产的单位或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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