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十吨以下锅炉的用煤单位有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最少10吨以上的燃煤锅炉才允许使用。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等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需要20吨以上才允许使用,到2017年北京取消所有燃煤锅炉,到2017年,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要35吨以上的锅炉才允许使用。

【锅炉用燃煤的国家标准】

为了便于发电煤粉锅炉通用化设计和技术改造,便于分析煤的燃用特性,国家标准局颁发了《发电煤粉锅炉用煤质量标准》(GB7562—87)。这一分类标准选用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干燥基灰分Ad、外在水分Mf及全水分Mt、干燥基全硫St,d和灰的软化温度ST作为主要分类特征指标,以煤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作为辅助分类指标。

这一分类指标中,把煤按挥发分分为五级,按消化分为四级,按硫分分为二级,按灰分的熔融特性也分为二级。

2014年11月6日,能源局、发改委、环保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规划的总体目标为,2014年淘汰小锅炉5万台,2014-2015年淘汰20万蒸吨落后锅炉;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京津冀是控排的重点区域。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到2017年,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等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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