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一房开发商明明告之是商品住宅房,但现在合同上竟成了公寓房,况且我已付了房款,在银行按揭的部分款也马力上就要执行,我知道商品住宅和公寓是不同的概念,我该怎么办?找哪个部门理论?我是绝不会要这房的。
合同是这样的:任宅类型为普通。用途为公寓。城镇住宅用地使用年限70年
追答70年,你还要求什么??最多的民用住房土地使用期限就是70年了。难道你希望买下50年或是40年土地使用权的住房?
追问但我所在的同一单元四户有的用途一栏为住宅。
追答还是那话,和我之前回答一样,你签了字,说明开发商已经告知你了。你对自己行为和签的字负责。开发商没责任。这是很简单的道理啊。
追问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