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11-23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义的“用人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织。实践中,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招用职工劳动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本罪构成要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且是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对其强迫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立案标准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2个回答 2021-11-23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3个回答 2021-11-23
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强迫劳动罪则没有这个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或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并以此强迫他人劳动,就必须入罪。“现实生活中偶尔地或短暂地侵害他人意思决定自由的情形虽不少见,但这并不足以依靠具有谦抑性的刑法来处罚;只有反复多次地或者长时间地侵害他人意思决定自由,意图使其实施并无义务实施的事项的,才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