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劳动保护的地方立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4

地方立法成为序曲,国家立法最起码在条文上不能有毛病,如果存在争议很大的地方,就很难由国家出台统一的法规。当时会上认为,各地出台地方性法规保护高温下的劳动者可能更为合适。卫生部方面表示,北方地区,气温达到35℃以上时,从11点到15点,将停止一切露天施工。南方地区当日预报气温超过38℃时,中午12点到15点,建筑工地等室外作业场所不宜安排劳动者工作。所以,不能笼统地规定在何种温度下工人应该得到休息,各地应该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制定相应的规定。
高温立法之所以出台难,各部门权责不明确也是重要根源。1998年国务院进行改革后,对于劳动安全卫生职权划分比较分散,劳动卫生安全划归卫生部,劳动生产安全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保障和福利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在国家为保护高温下的劳动者专门立法一时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维护这些劳动者的权益,就成为现实问题。
各地情况
■重庆
2007年,重庆市公布《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办法规定,一天中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的天气称为高温天气。这种天气下单位要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当最高气温达39℃以上时,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暂停11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当日应停止工作。在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高温工资,发放高温保健费和清凉饮料等。
■北京
北京市2007年发布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但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只有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深圳
2007年深圳公布《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根据《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停工或缩短员工工作时间的,应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办法》规定,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对露天作业员工发放高温保健费,并不计入工资总额。对于经常在35℃以上室内工作地点作业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发放高温保健费。
■湖北
2008年湖北省卫生厅、劳动保障厅、安监局、总工会开始实施高温津贴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露天作业,必须支付每人每天8元的高温津贴。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职工若在上班期间中暑应视为工伤,但要界定工伤行为,必须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诊断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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