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工伤和不走工伤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走工伤和不走工伤区别如下:
1、医疗费承担者不同,申报工伤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保险单位承担;未申报工伤的,一般由员工个人承担;
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承担者不同,申报工伤的,符合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申报工伤的,一般由员工个人承担;
3、受伤休假期间工资不同,申报工伤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未申报工伤的,只能向单位请病假,劳动者拿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一般会很少);
4、伤情较严重的劳动者离职时待遇不同;申报工伤且评定伤残等级的,离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申报工伤的,无额外补贴费用。
办理工伤认定的程序如下:
1、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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