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书上有记载过挖活人眼珠的事件吗?

如题所述

朱梅叔《埋忧集》卷十记载,清代有一位督抚奉命镇守海疆,每捕到了重要盗犯,总要先把犯人的眼睛挖出来。挖眼时,他总是亲自动手,而且不用器械,只用手指抠出眼珠,犯人痛得嗷嗷直叫,他丝毫不为所动。这里,手指也成了施罚的刑具。抠出眼珠之后,他就撩起衣襟,擦一擦手指上的血污,时间长了,他的衣襟被人血染红,好像胭脂的颜色,为满足他的残忍之心,他还不愿把它洗一洗。他认为,用手抠人眼珠这样的事情,下属不像他那样有如此狠心,所以他从来不指派他们。他这样做的目的是让盗犯成为瞎子,即使不处死他们,他们没有了眼睛,也就不能再去行窃了,因此可以免除后患。后来,此公受到有司的弹劾和查究,据说主要是用刑太过分、太野蛮,民愤太大,朝廷不得不对他给予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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