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还存在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劳动者的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丢了原单位不给再开,没有这个又签不了合同,没有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必须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可以持社保缴纳记录或者申明与原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如果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劳动者愿意全部承担即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身份证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 约定试用期 、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 订立劳动合同 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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