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统一评价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标准,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属的国际食品规定委员会也已决定制定转基因食品的国际安全标准。
中国先由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随后农业部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农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同时成立了农业生物工程安全委员会,以负责全国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的安全性审批。
2014年10月,农业部向国家工商总局发函,商请要求加强对涉及转基因广告的管理。10月9日,央视广告部门官微称禁止对非转基因广告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将对涉及转基因、非转基因的产品广告加强审查,其中,在我国和全球均无转基因品种商业化种植的作物,如水稻、花生及其加工品的广告,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
对已有转基因品种商业化种植的大豆、油菜等产品及其加工品广告,除按规定收取证明材料外,禁止使用非转基因效果的词语,如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转基因的发展前景:
与世界上出现任何新生事物一样,转基因作物的发展决不会一帆风顺,但前途依然光明。
第一、与世界情况相反,美国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仍处在不断增长之中。一种植转基因玉米中色氨酸含量提高20%,而色氨酸是人体必需氨基酸;转基因油菜籽不饱和脂肪酸含量明显增加,对心血管有利;转基因牛奶,增加乳铁蛋白、抗病因子含量,而脂肪含量则有所降低。
第二、世界转基因作物业已说服几乎所有的国家政府和世界组织支持这一正在激烈争议之中生物技术。
第三、随着生物技术不断完善,数年后肯定会出现可以同时给农场主和消费者都带来巨大好处的新型转基因农作物品种。未来的转基因作物(例如“金米”)还可帮助人类解决蛋白质、维生素和铁缺乏问题。在真实的实惠面前,世界消费者可能会逐渐接受转基因作物。
第四、世界各国相关法律强化对转基因作物的管理,但并不是绝对禁止。世界各国共性在于:强化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转基因作物得到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转基因食品
1、严防转基因材料恶意扩散
2014年5月5日,农业部向我国各转基因研发单位下发红头文件,要求严防转基因试验材料流失。该红头文件明确针对发生的某境外环保组织“盗窃”转基因研发水稻之事,称转基因材料为“科研核心机密”,如发生育种材料失窃和遗失,需立即报案,“依法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2、转基因粮油不得进入军粮供应领域
所有军供站点一律不得向辖区驻军供应转基因成品粮和食用油。随着我国粮油市场的不断发展,一批转基因粮油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鉴于目前我国对转基因粮油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尚未定论,为全面保障我市驻军官兵健康和饮食安全。
根据军区联勤部和省军粮供应中心要求,所有军供站点一律按要求从军供粮油定点加工企业采购非转基因粮油供应驻军。一律不得向辖区驻军供应转基因成品粮和食用油。
3、餐饮企业或纳入转基因标注范畴
北京市科委联合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等就《北京技术创新行动计划(2014-2017年)》召开发布会。北京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以前餐饮企业未纳入转基因标注范畴,今后制定标准时或将考虑列入。
4、农业部非转基因广告属商业范畴与食品安全无关
2014年10月13日,在关于转基因的争论在中国网络上此起彼伏之际,一些商家将“非转基因”作为卖点加以炒作,中国农业部总经济师、新闻发言人毕美家13日表示,“转基因”与“非转基因”商战的背后,是企业的利益之争,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并无本质关联。
扩展资料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2、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4、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管理机构 :
我国的转基因管理机构由科技部、环保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主要立法 :
1992年,卫生部颁布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生产的审批和标识方法;1993年原国家科委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已废止),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制定了安全控制方法和措施;1996年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不问的遗传工程及其产品的安全性评价都作了明确的说明,同时对国外研制的农业生物遗传工程及其产品在我国境内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一部比较完整的法规,可操作性较强,使我国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的科学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转基因安全管理的核心法规。2002年1月,农业部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个配套文件,规定我国对转基因作物实行安全评价审批和标识申报制度;随后,国家又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三个文件。
2002年4月,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2002年7月,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和以转基因产物为原料的食品的标识问题进行了规定。
2007年12月1日,卫生部颁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并从当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将替代《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把转基因食品归类为新资源食品,并进行管理。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检测与评估、许可、记录、标签以及跟踪、召回制度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为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保障提供了宏观依据。
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有用请好评